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張賴麗玉
代 理 人 張廷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7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3個月 002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8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4個月 003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9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5個月 004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10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6個月 005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11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7個月 006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2年12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8個月 007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08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2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09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3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0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4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1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5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2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6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3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7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4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8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5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9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6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0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7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1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8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2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19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1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20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2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21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3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22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4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23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5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024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4年6月1日 80,000元 EA0000000 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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