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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阮威概
代 理 人 阮敬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80ND0000000-0 2 2000 00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00 003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969 004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316 005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48 006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06 007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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