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1號
聲請人袁嬡梨
代理人李志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袁學健(男、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廖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