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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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