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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坤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693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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