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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楊文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莊雅清間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五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視為聲請調解,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亦,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併應一併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如附表項目五所示,附此敘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礎,法院無法審理。
) 2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
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所有的計算式都要提出相對應的證據資料,例如薪資條、薪資單、薪轉帳戶的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可以辨明戶名的交易明細、勞健保投保紀錄) 3 特定相對人為何人。
(是「甲○○」或是「媚登峰公司」?聲請人究竟是受雇於何人?聲請人在起訴狀中之記載與存證信函收件人並不相同)。
相對人如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
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或第一審裁判費) 5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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