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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蔡纘榮
被 告 劉珈妤
陳皇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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