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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諾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新空間髮藝即王思云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之月薪27,000元×12月/年×5年=1,6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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