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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莊逸群、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李國維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並未敘明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未特定)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任何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另原告本次補正書狀同時,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相對應份數之繕本(包括起訴狀、補正狀都要一併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項
目
資料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必須載明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為
何,否則此聲明並不特定,並不合法)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
礎,法院無法審理。)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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