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補,40,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藍子涵
被 告 陳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