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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淵堂即鄭耳鼻喉科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麗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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