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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鐘鎮
巫政宏
繆木榮
吳貴統
曾松光
蔡進益
謝榮模
呂學錡
楊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175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5,338 元,又依新法規定,尚應加計附表編號1 至9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 年3 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應核定上訴利益金額共為170 萬9,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8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161,550
110年2月28日
162,938
111年3月3日
161,550
109年4月1日
161,550
108年8月1日
161,550
110年1月1日
161,550
109年8月1日
161,550
109年8月1日
161,550
109年8月1日
161,550
10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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