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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王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第63頁、第8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採浮動式利率計息(即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以年息15%為上限)。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至112年3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新臺幣(下同)50,414元未給付(其中49,420元為消費款、694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10年7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約定自110年7月5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3.99%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2月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97,809元及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於110年9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10年9月24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99%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月2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08,973元及利息未清償。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現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93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50,414元 49,420元 15%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97,809元 597,809元 15.35%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8,973元 208,973元 16%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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