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01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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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順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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