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151,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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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晴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件: (一)債務人許晴晴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21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560元整、消費款53,11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96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7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1,079元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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