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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