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田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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