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262,202408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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