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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件: (一)債務人廖偉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667,760元正未給付,其中650,246元為消費款;
16,680元為循環利息;
8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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