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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秉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聲證六中,欲請求返還之金額範圍及下線傳銷商退貨退款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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