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348,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暨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捌元之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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