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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家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溢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溢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算(利息起算日應明確)。
三、請陳明請求代墊織工款項新臺幣47,04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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