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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芸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0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867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121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一)債務人張芸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27日止累計86,758元正未給付,其中81,988元為消費款;
3,570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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