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567,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昆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謝昆爐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