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587,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22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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