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佳汶(原名柯虹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010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8213元,共計新臺幣4831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