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594,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佳汶(原名柯虹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010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8213元,共計新臺幣4831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