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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4231元何彥廷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0000000元何彥廷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82246元何彥廷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67992元何彥廷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何彥廷於民國11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438,098元正未給付,其中434,231元為本金;
2,57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彥廷於民國111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1,623,521元正未給付,其中1,615,516元為本金;
8,00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彥廷於民國109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284,948元正未給付,其中282,246元為本金;
1,612元為利息;
1,0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何彥廷於民國111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76,594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668,107元正未給付,其中667,992元為本金;
11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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