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87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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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叔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叔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叔敬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0弄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陳叔敬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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