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122,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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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96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2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55578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003 新臺幣92864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2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55578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92864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緣債務人林怡君於102年05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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