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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榮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由聲請人出資,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1,224,785股,關於質權人京城銀行已解除質權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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