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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筱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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