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有文
姜維中
劉美琪
蘇厚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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