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36,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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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盛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沈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釋明地面停車編號125為相對人許沈毅所有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9日陳報狀所附為停車編號127號,非125號,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二、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9日陳報狀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供參,故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許沈毅(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5」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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