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36,2024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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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國盛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沈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停車位所有人,積欠繳地面停車費共計新臺幣44,0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相對人承租停車位切結書等件為證。

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9日及1月18日陳報狀所附相對人承租停車位切結書登記之車輛,與實際停車之車輛車號及公告車位編號不相符,究由孰給付地面停車費用未臻明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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