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請提出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