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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請求標的第一項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2月20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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