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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該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已經收件人或代收人簽收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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