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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佳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雙方室內設計及工程契約書影本。
(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2日聲請狀所附匯款單,相對人係匯入「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帳戶,非聲請人「葉佳錚」,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若聲請人為「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印文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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