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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祐詮(原名曾峙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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