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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沛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利息肆萬伍仟元,然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查聲請人提出雙方關於利息約定之文件,該通訊軟體記事本未能釋明對話者之身分,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雙方利息之約定為何。
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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