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62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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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譚錦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譚錦霞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94年8月23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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