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其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