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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群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B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五、應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B1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之證明文件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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