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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志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因原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9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故有重新提出之必要。
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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