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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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