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920,2024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熙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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