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921,202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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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相 對 人 萬之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柒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緣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前邀同林大鈞、萬之
畇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405%計算,目前為1.59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
3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3,872,9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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