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019,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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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銘峯即展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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