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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品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保單,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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