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02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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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品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保單,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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