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勇德
林芝伃
一、債務人林勇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林勇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相對人林芝伃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勇德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林芝伃負擔。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